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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困难找民警——报警确定因果关系
作者:陈富 律师  时间:2010年10月25日
       阿珍于201052021点重新去之前工作一年多的工厂上班,当天晚上24点左右在工厂内被机器压断右手,受伤后由老板开车送往石碣医院住院治疗。2010713日阿珍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被申诉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故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2010719日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201083日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阿珍的伤残程度构成五级伤残的鉴定。
       一方面,阿珍说是其老乡跟其说老板叫她回去上班,因为阿珍之前也在这个工厂上班,只是中间辞职了几个月时间。另一方面,老板说由于工厂小,没有门卫,工人自由出入,故阿珍的老乡当晚有事便叫阿珍顶班。
由于阿珍没有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的证据,而且受伤的时候也没报警,受伤与工厂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针对阿珍这个特殊情况,如果继续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说时间过长,就是阿珍的人身损害与厂方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都比较难于找到。我经阿珍同意后,决定对该案采取调解结案的形式帮助当事人。如按照非因工受伤的赔偿标准,五级伤残的赔偿金为11万左右;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根据阿珍与厂方的过错责任来确定。故我先询问了阿珍的意见后,从情感方面入手,希望厂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承认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然后再根据责任分配原则,说明厂方存在管理过失责任,不是自己的员工而让其在工厂上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我入情入理地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并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律师事务所内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厂方老板一次性向阿珍支付医疗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辅助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特别告诫:遇到人身损害事故,第一时间是报警,而不管此事是否属于刑事范围,自己是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且报警必须有报警回执,确定公安已经登记该事故。